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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劳斯: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2-31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获得
长期的市场支持;

   (二)   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四)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涉及的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其变化
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管理层
变动及大股东变化等;

   (五)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   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应当及时清除影响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由董事会办公
室指派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
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和答复。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
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
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发布公告后、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前事先公告,事后
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和要求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
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
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对于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依法支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
应当依法处理,研究后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公司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不时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检查和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责任心;

   (二)   良好的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写作能力;
   (三)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
组织架构、产品和技术、运营管理、发展战略、市场前景等;

   (四)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与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财务会计、
并购重组、再融资、债券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证券市场的运作
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协助董事会办公室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相关管理人员
和员工在参与或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及时归集和传递各部门、子
公司、分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组织
开展专门的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可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
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
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聘请投资者关系顾问等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
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
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文件和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