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电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9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文件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一、关于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 10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
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
不超过 10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专注发展半导体封装测试业务,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交易
原则,评估机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并具备充分的独立性,资产转让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
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将《关于长电科技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文件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承接江阴新顺微电子有限公司担保义务暨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承接江阴新顺微电子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长电先进封装
有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义务系推进本次子公司股权出售事项所需,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目前,长电科技不存在为大股
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除全资子公司长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以外,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
同意将《关于承接江阴新顺微电子有限公司担保义务暨对外担保的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文件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蒋守雷:
范永明:
潘 青:
201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