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电科技: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2019-04-27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本期持续督导期间:2018 年 8 月 3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保荐机构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长电科技(600584)
保荐代表人姓名:俞露 联系电话:021-20328907
保荐代表人姓名:姚帅君 联系电话:021-2032893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085 号)核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电科技”、“公司”)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产业基金”)等三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243,030,552 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 3,618,724,919.28 元,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长电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的相关规定,担任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通过
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中银国际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
1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中银国际证券通过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等方式,对长电科技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没有发生须按有关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本
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所报告,并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报告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或相关当事
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人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或财
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董事、监事、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发布的业
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的情况,亦无违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
背承诺的情况
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制度,《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要求,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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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8 年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纪律处分或者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函的情况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8 年持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已履行了相关承诺
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保荐机构密切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
道,并及时与公司核实情况,2018 年持续
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督导期间内未发现所列事项
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内无该等报告事项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发生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
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
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内无该等情形
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
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情形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募集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资金存储与使用符合要求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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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内长电科技不存在《保荐办法》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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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俞 露 姚帅君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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