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电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9-05-18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文件 独立意见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
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
二、本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
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符合所聘任工作
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其中董事会秘
书吴宏鲲先生目前暂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在其取
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前,董事会已指定董事高永岗先生暂时履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吴宏鲲先生已承诺将参加上
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尽快取得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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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文件 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石 瑛:
潘 青:
李建新: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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