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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电科技: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2-02-12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2-009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收到一审判决书,芯动技术公司(INNOSILICON
TECHNOLOGY LTD)(以下简称“芯动公司”)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及涉案金额:
    案件 1、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电科技”)、
STATS CHIPPAC PTE. LTD.(以下简称“SCL”)、星科金朋半导体(江阴)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JSCC”)作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涉案金额为 25,000,000 美
元(折合人民币 174,565,000 元)及诉讼费用。
    案件 2、长电科技作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涉案金额为 13,254,429.65 美
元加工费和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作为原审被告的案件1,鉴于
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
司作为原审原告的案件2涉及的加工费已于2018年度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不会对
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芯动公司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 1、案件 2 作出的民事判决
[(2020)苏 02 民初 129 号、(2021)苏 02 民初 22 号)],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2022 年 2 月 11 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
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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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件 1:长电科技、SCL 和 JSCC 作为被告
    注册于萨摩亚的芯动公司就其与长电科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收悉《应诉通知书》(案件
编号:(2020)苏 02 民初 129 号)。
    芯动公司诉称:芯动公司与长电科技在 2018 年 3 月签订《委托芯片封装设
计及加工合同》,长电科技向其提供芯片封装服务,由于封装质量不合格,造成
芯片不能正常工作,给其造成来料成本损失达 14,151,390 美元,被公司暂扣的
芯片及库存晶圆损失达 12,864,130 美元,损失共计 25,000,000 美元。芯动公司
据此请求判决公司向其赔偿因封装芯片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25,000,000 美元
(折合人民币 174,565,000 元)及诉讼费用。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6 日披露
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 2020-021)。
    案件 2:长电科技作为原告
    长电科技就与芯动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武汉芯动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被告二”)、苏州芯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亨通电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 2021 年 1 月 7 日收悉《案件受理通知》(案件编
号:(2021)苏 02 民初 22 号)。
    2017 年开始,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作为定作人,委托长电科技作为承揽
人提供芯片封装加工服务,由被告一与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被告二、被告三
通过邮件方式下订单或工单,公司按被告要求完成封装加工、发货以及将相应发
票开具给被告一或被告四;截至起诉之日,尚有已开票未支付款项
13,254,429.65 美元。公司据此请求判决上述四个被告向长电科技支付加工费
13,254,429.65 美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用。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9 日
披露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 2021-001)。


    二、一审判决情况
    案件 1:
    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判决如下:
    驳回芯动技术公司诉讼请求。

                                     2
    本案案件受理费 984,993 元,由芯动技术公司负担。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披露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进展公告》(临 2022-001)。
    案件 2:
    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判决如下:
    1、芯动技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加工费共计 13,254,429.65 美元和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87,161,818.04
元人民币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两倍同期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
两倍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2、驳回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46,021 元,由芯动技术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江苏长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并同意不直接退回,芯动技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应负
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披露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进展公告》(临 2022-001)。


    三、本次芯动公司上诉情况
    案件 1:
    原审原告芯动公司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 02 民初
129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芯动技术公司
    被上诉人一: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二:STATS CHIPPAC PTE.LTD.
    被上诉人三:星科金朋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2020)苏 02 民初 129 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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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1、 对于 PPT 基板封装的芯片不耐高温是否构成封装质量问题、对 PPT 基板
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以及对长电公司留置权的判定问题,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判决利用优势证据规则判定“涉案质量问题并非发生于长电公司封
装过程,与长电公司所封装的芯片质量本身无关”,属于严重事实未查清,结论
过于武断。在双方《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辅助人各执一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
本应根据上诉人(原审原告)芯动公司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由鉴定机构对专
业问题发表结论性意见。
    3、 一审判决认定的“长电公司所封装的芯片符合芯动公司的质量要求”(一
审判决书第 52-56 页),多处事实不清,对于封装厂工艺认可、验收等问题多处
认定有误。


    案件 2:
    原审被告芯动公司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 02 民初
22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芯动技术公司
    被上诉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维持(2021)苏 02 民初 22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
    2、撤销(2021)苏 02 民初 22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
改判;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电公司应对由其加工的芯片质量合格负有举证
责任,以证明其交付工作成果,一审法院刻意回避,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一审判决对于《设计及加工合同》 生效前的订单的重要事实未查清,原
告作为承揽方索赔的加工费金额,有部分应由新加坡星科金朋公司或星科金朋半
导体(江阴)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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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一审法院认定的“芯动公司……并未对加工费欠款金额本身提出异议”,
事实不清,且关于报关金额和开票金额的差额仅听取长电单方面的“合理解释”,
并未给予芯动反驳的机会,程序上明显不当。
    4、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电公司扣留涉案晶圆的行为定性
适用法律错误。
    5、一审法院对于加工费的付款期限、利息计算的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
错误。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作为原审被告的案件 1,鉴于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
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作为原审原告的案件 2 所涉及的加工费
已于 2018 年度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后续收回
上述款项,将会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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