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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电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3-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城、丁昊                         被保荐公司代码:60058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05 号)核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 176,678,445 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8.3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93.5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965,994,447.84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全部到账,经安永华明
验资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 61121126_B01”《验资报告》。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月 4 日 2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
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
告如下:

一、2021 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1
                     项 目                                              工作内容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
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
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
                                                     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
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
                                                     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违法违规事项。
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报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14 日至 2022 年 3 月 18 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
                                                     查。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项承诺。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
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况”。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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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工作内容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
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3、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制人。
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
或其他不当情形;                                     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对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
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       至 2022 年 3 月 18 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
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 1 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17、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
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
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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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工作内容

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
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       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
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
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金监管协议,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核查报告。
                                                     2021 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 04 月 28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1 年 04 月 28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1 年 06 月 16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1 年 06 月 16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
19、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
                                                     见》;
                                                     2021 年 06 月 16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1 年 08 月 25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限售股份解禁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1 年 10 月 20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限售股份解禁的专项核查意见》。
20、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             不适用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
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4
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   城                    丁   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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