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实业: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10-31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18-146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 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及被告之控股股东
涉案的金额:37,700.16 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铝业”,为公司控股子公
司)于今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传票(编号:2018 年京民初 162 号)
应诉通知书及原告的起诉状。因公司、中孚铝业及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与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海徳资产”)部分本息发生纠纷,海徳资产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
起诉状,法院现已受理。
因上述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准许了海徳资产的财产保全,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对豫联集团持
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豫联集团无限售流通股 661,863,936 股,限售流通股
149,384,885 股)及孳息(指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进行轮候冻结,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已披露的临 2018-134 号公告。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内容
1、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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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3 月,中孚铝业与海徳资产开展了 36,000 万元的债务重组业务,期
限 6 个月+6 个月(可选择)。经海徳资产与中孚铝业、公司、豫联集团共同签署
补充合同后顺延为 18 个月,公司及豫联集团为此笔债务重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公司以其所拥有的机器设备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公司以其持有的河南中
孚电力有限公司、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提供质押担保。2018
年 9 月,中孚铝业与海徳资产协商到期债务展期事项,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近期,
海徳资产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中孚铝业向原告支付债务本金 36,000 万元、截至 2018
年 7 月 13 日的债务重组补偿金 14,075,210.04 元和违约金 2,926,356.16 元,上述
款项共计 377,001,566.21 元;及自 2018 年 7 月 14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依
HDZG-CX-2017-002 号《债务偿还合同》及各补充合同的约定标准向原告支付债
务重组补偿金及违约金。
(2)依法判令被告一中孚铝业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5 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二公司、被告三豫联集团对上述第 1、第 2 项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4)依法确认原告对 HDZG-CX-2018-ZF-018 号《抵押合同》项下被告二
公司所抵押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二公司持有的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28.97%股
权、公司持有的河南高精铝材有限公司 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6)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如有进展,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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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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