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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实业: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29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八年十二月巩义
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程晓鸣律师、田云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核
查和验证,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8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
 五十四次会议形成决议召集,决定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十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在《中
 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和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十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日期、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授权委托书》
 式样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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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12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及子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查验,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通知,即《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18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 2018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3 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
长崔红松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相关公告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证券账户卡、股东代
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78,331,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54.9825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5%。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公司
股份 1,078,332,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4.9826%。
     4、以上出席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均为 2018 年
12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5、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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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
案进行表决:
     1、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贺怀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78,331,44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1.02 选举崔红松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78,331,44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1.03 选举张松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78,331,54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1.04 选举薄光利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78,331,44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1.05 选举马文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78,331,44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1.06 选举司兴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78,331,44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2、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吴溪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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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078,331,44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2.02 选举梁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78,331,39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2.03 选举瞿霞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78,331,39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3、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陈海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78,331,34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3.02 选举钱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78,331,34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4、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停产暨产能转移的议案
     表决结果:1,078,332,34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5、关于公司计提相关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1,078,332,34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6、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 2.5 亿元融资
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078,332,34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7、关于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河南中孚热力有限公司在巩义市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 5,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078,332,34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该项议案进行
表决,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对投票过程进
行了监督,并现场公布了表决情况;现场投票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和合并统计后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及本所律师合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 1-5 为普通决议议案,赞成票数达到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6-7 为特别决议议案,赞成票数达
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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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若干份。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程晓鸣(签名)_______________


                               田   云(签名)_______________
       (公章)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