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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实业: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1-23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03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 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及被告之控股股东
     涉案的金额:4,342.83 万元、37,700.16 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因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铝业”,为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为公司
控股股东)与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徳资产”)债务重组合同发生
纠纷,海徳资产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 4,342.83 万元。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7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18-137 号公告。
    案件二:因公司、中孚铝业及豫联集团与海徳资产债务重组合同发生纠纷,
海徳资产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 37,700.16 万元。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的临 2018-146 号公告。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
    案件一: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编号:2018
京 0102 民初 40174 号),公司、中孚铝业、豫联集团与海徳资产达成和解,调解
协议如下:


                                     1
    (一)海徳资产与公司、中孚铝业、豫联集团(以下简称“各方”)共同确
认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孚铝业欠付海徳资产 HDZG-CX-2018-ZF-008 号
《债务偿还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债务重组补偿金和违约金共计 51,274,931.51
元。
    (二)各方一致同意由中孚铝业、公司、豫联集团(以下简称“三方”)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前向海徳资产支付债务重组补偿金 2,064,931.51 元(截至目前,
已根据各方约定进行支付)。
    (三)在三方向海徳资产支付第(二)条约定债务重组补偿金后,海徳资产
同意就下述事项给予同意:
    1、同意免除第(一)条所述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违约金。
    2、同意就三方剩余 4,000 万元本金向后展期一年,即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展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同意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已查封的豫联集团持有公司的部
分股份及公司部分资产。
    (四)如三方按约定足额支付债务重组补偿金(不含 2019 年 12 月 31 日到
期债务重组本金 4,000 万元),则海徳资产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三方未按
时支付,则债务立即到期,海徳资产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三方就
未付款项向海徳资产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本调解项下债务实际清偿
完毕为止。
    (五)展期期限届满前,若三方不能按期支付债务重组本金 4,000 万元,三
方应提前十五日向海徳资产提出展期申请。海徳资产应同意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
    (六)本案件受理费 129,84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海徳资产承担(已交
纳)。
       案件二: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编号:2018 京
民初 162 号),公司、中孚铝业、豫联集团与海徳资产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共同确认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孚铝业欠付海徳资产
HDZG-CX-2017-002 号《债务偿还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债务重组补偿金和违约
金共计 439,710,716.89 元。
    (二)各方一致同意由中孚铝业、公司、豫联集团(以下简称“三方”)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前向海徳资产支付债务重组补偿金 37,806,716.89 元(截至目前,

                                      2
已根据各方约定进行支付)。
    (三)在三方向海徳资产支付第(二)条约定债务重组补偿金后,海徳资产
同意就下述事项给予同意:
    1、同意免除第(一)条所述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违约金。
    2、同意就三方剩余 36,000 万元本金向后展期一年,即从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展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同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已查封的豫联集团持有公司的部分
股份。
    (四)如三方按约定足额支付债务重组补偿金(不含 2019 年 12 月 31 日到
期债务重组本金 36,000 万元),则海徳资产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三方未按
时支付,则债务立即到期,海徳资产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三方就
未付款项向海徳资产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本调解项下债务实际清偿
完毕为止。
    (五)展期期限届满前,若三方不能按期支付债务重组本金 36,000 万元,
三方应提前十五日向海徳资产提出展期申请。海徳资产应同意本协议自动展期一
年。
    (六)本案件受理费 963,40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海徳资产承担(已交
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如该事项有其他进展,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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