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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实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2019年1月修订)2019-01-2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2019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
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及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
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相关
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
站。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
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
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
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
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
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统计等岗位
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
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
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程序及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应当在相关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完
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本制度等
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
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涉嫌违法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果发生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进行制止,同时应及时进
行自查并做出处罚决定,并应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河南监管局进行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方式                           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
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