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实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2-16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二月巩义
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程晓鸣律师、沈粤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
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核
查和验证,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9 年 1 月 2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形成决议召集,决定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和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即《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
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授权委托书》式样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下午 3 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崔
红松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2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相关公告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证券账户卡、股东代
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78,983,5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55.0158%。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4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22%。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公司
股份 1,079,026,9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5.0180 %。
4、以上出席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均为 2019 年 2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
5、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
案进行表决: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8,164,35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0%;反对 862,6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0%;弃权
0 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
请的 1,000 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8,122,55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1%;反对 904,4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9%;弃权
0 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为广元市林丰铝材有限公司在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的 5,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8,122,55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1%;反对 904,4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9%;弃权
0 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4、关于公司及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在河南联创融久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 7,400 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8,122,55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1%;反对 904,4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9%;弃权
0 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5、关于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 38,100 万元融资额
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9,025,95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该项议案进行
表决,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对投票过程进
行了监督,并现场公布了表决情况;现场投票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和合并统计后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及本所律师合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赞成票数均达到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 1-5 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若干份。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程晓鸣(签名)_______________
田 云(签名)_______________
(公章)
2019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