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实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3-19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2019-02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 年 3 月 1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078,989,84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5.016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崔红松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杨萍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郎刘毅女士、副总经理宋志
彬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部分产能停产暨拟进行产能转移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078,989,843 100 0 0 0 0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安阳分行申请的 8,400 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078,123,743 99.9197 866,100 0.0803 0 0
3、 议案名称: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的 700 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078,984,743 99.9995 5,100 0.0005 0 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河南中孚铝业 890,790 100 0 0 0 0
有限公司部分产能
停产暨拟进行产能
转移的议案
2 关于公司为林州市 24,690 2.7716 866,100 97.2284 0 0
林丰铝电有限责任
公司在洛阳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安阳分
行申请的 8,400 万
元融资额度提供担
保的议案
3 关于林州市林丰铝 885,690 99.4274 5,100 0.5726 0 0
电有限责任公司为
林州市立信碳素有
限公司在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安阳
分行申请的 700 万
元融资额度提供担
保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关于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部分产能停产暨拟进行产能转移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8,989,84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
分行申请的 8,400 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8,123,74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7%;反对 866,1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3%;弃权
0 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的 700 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8,984,74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5,1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晓鸣律师 田云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