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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1-22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0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含质保金)53,899,269.81 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 2020 年度计提相关利
息,该诉讼对公司 2021 年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 8 月 19 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
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0)
豫 01 民初 788 号、应诉通知书及原告的起诉状,获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
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六冶”)因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
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20-058 号公告。
    2021 年 1 月 21 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 01 民初 788 号《民事判决书》。
    二、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孚实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六冶工程款
53,897,269.81 元及利息(截止 2019 年 11 月 19 日垫资利息 13,372,094.75 元;以
39,602,745.0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20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 14,294,524.74 元为基
数,自 2018 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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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六冶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22,580 元,由原告中国六冶负担 31,693 元,被告中孚实业负担
390,887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在 2020 年度计提相关利息,该诉讼对公司 2021 年利润无影响。
    2020 年 12 月 11 日,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
法律规定,管理人已通知中国六冶进行债权申报。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
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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