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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实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2022-08-2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中孚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监管指引第 5 号》以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证券部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
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前述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
确认。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
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
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
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
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
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证券
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
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
制度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
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如果发生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进行制止,同时应及时进行自查并做出处
罚决定,并应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证券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