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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实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2-08-2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为三名,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公
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
集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五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
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公布前述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
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非独立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
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
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披露。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
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一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
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
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