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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实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10-1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提名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等工作,
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事项涉及委员会成员的,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