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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实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10-1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更有效地行使职权,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据《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本公司董事会不可以由职
工代表担任董事。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统筹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
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并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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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董事长职权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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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充。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话通知、

专人送达或发传真、电报、信函、电子邮件等。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 2 日前。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
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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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相同于股东大会记录保存期限。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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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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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定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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