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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实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10-1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工作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战略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
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可持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目标、策略、重要性议题等相关事宜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的实施和进展;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协调公司战略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草案;
    (二)重大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
    (三)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四)投资融资、资本运作方案、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可持续发展工作相关资料、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