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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实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12-1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2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
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其
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务。


                              第二章       选 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其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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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
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本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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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本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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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本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本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
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
件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
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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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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