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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实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12-1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河南中孚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
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
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
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公司依法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拥
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实体)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一旦发现信息处于
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
况。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
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有
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
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不得泄
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
与本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沟通,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
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各方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会负责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董
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应当勤勉尽责,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
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
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董事不能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四)董事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漏未公开信息。

    (五)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
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监事会和监事除保证监事会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监事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漏未公开信息。
    (四)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第三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方面
的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或进展情况,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
有关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
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四)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也
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协调人。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拟定、修改和督促实施,协调和组织处理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统一办理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三)准备和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和资料,参加董事
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四)负责对上报的重大事件进行预审并对该重大事件是否需要披露提出意
见和建议,并呈报董事长。
    (五)负责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
    (六)负责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工作,协调安排证券监管部门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具体组织对公司各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部门和人员的培训。
    (七)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漏未公开信息。
    (八)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具体事务,是公司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另一指定联络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的责任:
    (一)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的编制、初审和公告。
    (二)证券部负责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并与证券监管部门保持日
常联系,以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负责向公司解释规则。
    (三)证券部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
况,及时向公司各单位等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有权要求公司相关单位报送
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资料和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公
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和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
督促本部门和该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该部门和该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确保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定期向证券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
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公司财务部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及其说明,并于每季
度结束后对当期发生的重要财务、税务事项予以说明。
    (二)各子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提供经营情况分析等资料。
    (三)公司内控部于每半年度结束后,及时提供半年度、年度内部审计报告
及内部控制核查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以下事项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流程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
告的有关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及工作计划,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批准。
    (三)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
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公司各单位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四)公司各单位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证券部、财务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
息、资料,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并拟写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初审后,送达各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审阅。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长
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签署意见后,由董事会秘
书组织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有效地管理、收集专业信息,在知悉即
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负责人有义务在知悉该重大事件的当天以书面
形式报送公司证券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通报并在2日内书面送达证券
部。
    证券部会同该部门或子公司对该重大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并有权要求该部门
或子公司进一步提供详细资料,并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对于需要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的文件,遵循以下程
序:
    1、需要董事会审议的,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及
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
    2、需要监事会审议的,由董事会秘书呈报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接到报
告后,及时召开监事会审议批准。
    3、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编制信息披露公告并
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后公告。
    (三)对于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
程序:
    1、证券部组织起草临时报告文稿,报董事会秘书初审;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提交董事长审核;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
    4、董事会秘书签发后公告。
       第四十一条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
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部。
       第四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对于无法确定是否构成信息披露的
事项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内部信息传递,提供信息部门或单位是保密第一责任人,
接收信息的部门或单位不得将信息再次向其他部门或单位传递。
       第四十四条 对于公司筹划或存在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应采取相关保密措施防止泄密,适时分阶段披露实
际进展情况。所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披露实际进展及变化情况。若预计上述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者知悉已经泄露
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
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由证券部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在公司互联网、报刊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董事会秘书同意后
方能发布;遇到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
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和资料由证券部安排专人负责按档案管
理制度严格保管,并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第四十八条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
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传送、
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
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和处罚

    第五十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人员。
    第五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
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
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事项而未
报告或报告不实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完整而出现重大错误
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
分。
       第五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
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
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监督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