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根据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 通知》(财会〔2021〕35 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 断”的内容,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不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 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 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