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595 公司简称:中孚实业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 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公司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母公司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为负值,董事会建议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股票股利 分配,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股票上市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孚实业 600595 ST中孚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杨萍 张志勇 办公地址 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电话 0371-64569088 0371-64569088 电子信箱 yangping@zfsy.com.cn zhangzhiyong@zfsy.com.cn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铝行业是国家重要的基础产业,铝及铝合金因其良好的导电性、导热性、延展性、抗蚀性、 重量轻等特点成为当前用途十分广泛的材料之一,不仅建筑、交通运输、电气电子和包装等传统 消费领域保持高位需求,光伏组件、新能源汽车、铝制家具、铝制设施等领域消费需求发展迅速。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新发展理念指引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成为经济发展新要求。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铝 及铝合金的应用领域随之进一步扩大。如在新能源领域,新能源汽车、光伏用铝等新应用将快速 拉升用铝需求;在食品、饮料、医药产品等包装应用领域,铝制包装因其具有阻隔性优异、保质 期长、易回收再利用等优点,消费需求稳步增长;在智能手机、穿戴设备以及电视等电子消费领 域,铝因其强度高、重量轻等优点,应用增长较快。 (一)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产品及用途 公司主要业务为铝及铝精深加工,配套煤炭开采、火力发电、炭素等产业。公司产品包括易 拉罐罐体料、罐盖料、拉环料、新能源电池铝塑膜用铝箔、新能源电池集流体用铝箔、新能源电 池极耳铝箔、高档双零铝箔毛料、3C电子产品用高表面阳极氧化料、汽车板用料、油罐车用高性 能板材、铝合金车轮、高纯铝锭等,终端产品可广泛应用于易拉罐、利乐包、无菌包等快速消费 品包装领域、新能源汽车领域及消费电子领域等。 (二)经营模式 公司立足可持续发展战略,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以“铝及铝精深加工”为主,配套“煤炭开采、 火力发电、炭素”的上下游产业协同经营模式。 近年来,公司坚持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在电解铝领域,公司 已通过产能转移方式,构建“绿色水电铝”产业布局,有助于减少碳排放以履行社会责任,降低能 源消费成本以提升市场竞争力;在铝精深加工领域,公司紧盯“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要求及轻 量化市场需求,借助公司水电铝和铝精深加工协同发展优势,加大技术研发,加速市场开发及布 局,致力成为国际高端绿色铝材优秀供应商。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 3 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年比上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增减(%) 总资产 24,191,370,420.54 21,827,357,770.34 10.83 20,266,150,475.35 归 属 于 上 市公 司 12,116,403,652.71 9,048,650,315.54 33.90 1,635,137,797.91 股东的净资产 营业收入 17,516,679,694.58 15,283,365,032.29 14.61 8,180,407,197.16 归 属 于 上 市公 司 1,049,957,502.96 655,984,410.22 60.06 -1,783,435,704.13 股东的净利润 归 属 于 上 市公 司 股 东 的 扣 除非 经 985,071,560.22 689,986,196.39 42.77 -950,448,345.23 常 性 损 益 的净 利 润 经 营 活 动 产生 的 1,642,463,510.03 1,330,754,769.55 23.42 541,490,154.93 现金流量净额 加 权 平 均 净资 产 9.45 17.94 减少8.49个百分点 -70.95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元 0.27 0.27 -0.91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0.27 0.27 -0.91 /股)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1-3 月份) (4-6 月份) (7-9 月份) (10-12 月份) 营业收入 4,587,626,878.75 5,028,577,893.04 4,312,963,258.56 3,587,511,664.2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23,737,267.25 559,763,068.27 170,178,384.98 -103,721,217.5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390,842,584.22 559,159,459.86 176,834,898.63 -141,765,382.49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7,177,803.54 121,624,933.69 312,260,657.77 931,400,115.03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不适用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营业收入以净额法反映,因此对 2022 年前三季 度收入和成本同时进行抵销,不影响当期利润。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截至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70,695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71,693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 有限 况 股东名称 报告期内增 期末持股数 比例 售条 股东 (全称) 减 量 (%) 件的 股份 性质 数量 股份 状态 数量 境内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 非国 0 811,248,821 20.21 0 冻结 811,248,821 限责任公司 有法 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 -995,401,874 290,312,814 7.23 0 无 0 其他 处置专用账户 境内 河南怡诚创业投资集 非国 270,390,935 270,390,935 6.74 0 无 0 团有限公司 有法 人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河南豫 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 0 216,000,000 5.38 0 冻结 216,000,000 其他 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8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一期)质押专户 嘉兴航富股权投资合 185,000,000 185,000,000 4.61 0 无 0 其他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 国有 74,856,196 74,856,196 1.86 0 无 0 限公司 法人 上海佶照商务信息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67,000,000 67,000,000 1.67 0 无 0 其他 伙) 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 国有 0 62,610,320 1.56 0 无 0 限公司 法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 国有 0 60,519,066 1.51 0 无 0 份有限公司 法人 巩义市国有资产投资 国有 47,985,658 58,712,500 1.46 0 无 0 经营有限公司 法人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 811,248,821 股股 明 份,“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联能源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8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 质押专户”持有公司 216,000,000 股股份,“河南豫联能源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 发行 2018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质押专户”持有公 司 50,000,000 股股份,前述三者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公司 1,077,248,821 股股份。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 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共实现收入 1,751,667.97 万元较上年同期的 1,528,336.50 万元上升 14.61%,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4,995.75 万元较上年同期 65,598.44 万元上升 60.06%。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 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