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实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2023-03-3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河
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河南中
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有关要求,公司编制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我们认
为:
(一)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22 年度的经营管
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未发现参与 2022 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
为。
我们同意将《2022 年年度报告》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中孚实业母公司可供分配
利润为负值,董事会建议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董事会提出的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
司的客观情况,公司 2022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
公司和股东长远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全面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本公司申请发行上市以来,一直
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该公司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执业一贯独立、客
观、公正、廉洁,是一家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
议继续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拟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 16.5 亿元人民
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事项,主要是为优化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结构。目前公司资产信
用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事项不会损害公司
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
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
(一)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日常关联交易合同是基于
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所做出的,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的开展。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
动所需,有利于提高相关资源的使用效率,支持公司的稳健发展。关联交易遵循
了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内容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不会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并同意提交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计提相关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依据《企业
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对 2022 年度出现减值迹象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应
收款项和存货进行减值测试 ,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相应计提减值准备共计
1,751.90 万元,遵循谨慎性原则,计提程序、内容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和
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计提后的财务数据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同意本
次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关处理,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
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
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文献军 刘红霞 瞿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