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实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2023-04-1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作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1、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不存在本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
3、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不存在本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12 日,该授予
日的设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时,其审议
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4 月 12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39 名激励
对象授予 31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71 元/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文献军 刘红霞 瞿霞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