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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地控股: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2015-10-27  

						                     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秘书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在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监事会的日

常事务由监事会秘书负责处理。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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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秘书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

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秘书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

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秘书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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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秘书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十日内,监

事会主席应当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否则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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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视频、电话等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至监事会秘书。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

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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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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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现场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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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料(如

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

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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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的附件,修改时亦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同时,及时修订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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