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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地控股: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5-10-27  

						        证券代码:600606    股票简称:绿地控股   编号:临 2015-063


                          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拟对《监
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
    原:“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现修订为:“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原:“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由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秘
书(兼职)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现修订为:“第二条    监事会秘书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监事会的日常事务由监事会秘书
负责处理。”
    原:“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现修订为:“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秘书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秘书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
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原:“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现修订为:“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秘书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十日内,监事会主席应
当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否则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原:“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现修订为:“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
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原:“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现修订为:“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采取现场与视频、电话等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秘书。监事不应当只写
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原:“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现修订为:“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增加:“第十一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原第十一条变更为十二条,之后的条款号依次顺延。
    原:“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秘书(兼职)负责
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现修订为:“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原:“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现修订为:“第二十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公司章程》
的附件,修改时亦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及时修订并报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上述修订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