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5-10-27
证券代码:600606 股票简称:绿地控股 编号:临 2015-059
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拟对《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
原:“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现修订为:“第一条 为规范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和《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原:“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所在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如有必要,公司可以采用网
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现修订为:“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所在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规定提供网络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原:“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现修订为:“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原:“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现修订为:“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均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原:“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修订为:“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原:“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现修订为:“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上述修订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