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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地控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5-10-27  

						        证券代码:600606     股票简称:绿地控股   编号:临 2015-058


                       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拟对《公
司章程》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
    原:“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1991]155 号文批准,以社会公开募集
方式设立;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100001000838。”
    现修订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1991]155 号文批准,以社会公开募集
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3100006311370032。”
    原:“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订为:“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
     现修订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副总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原:“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让老百姓住的更好。”
     现修订为:“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始终把握中国经济发展中的结构
性、趋势性机遇,通过推动产业发展升级、实施经营管理创新、培育优秀企业文
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将企业打造成一家主业突出、多元发展、全球经营、
产业与资本双轮驱动,并在房地产、金融、地铁等若干行业具有领先优势的跨国
公司,为社会创造财富,为股东创造价值。”
     原:“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如有必要,公司可以采用网
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股东身份。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订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另行通知的地点,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规定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原:“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现修订为:“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原:“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现修订为:“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原:“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现修订为:“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均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原:“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现修订为:“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订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原:“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现修订为:“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原:“第八十二条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以上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董
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订为:“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如下:
      (一)除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公司董事会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董
事会提名;
      (三)除职工监事以外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公司监事会提名;
      (四)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原:“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但兼
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现修订为:“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原:“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订为:“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现修订为:“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订为:“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遇有项目竞标等紧急情况时,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5%的交易事项进行决策,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备案;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订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原:“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现修订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原:“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
知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现修订为:“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原:“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现修订为:“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但在必要时,且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书面信函、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原:“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订为:“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三至五名,根据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订为:“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执行副总裁及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由董事会
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现修订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原:“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经
济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现修订为:“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交易事项;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原: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现修订为:“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原:“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原:“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现修订为:“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经理作为经理的助手,负责各自分管部门的工作,
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权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现修订为:“第一百三十二条   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总裁负责,并根据分工安排协助总裁
工作。”
     原:“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原:“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现修订为:“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原:“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
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
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
股份需满足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订为:“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相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特点、公司经
营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
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等其他分配预案。
     (四)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
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后所余下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
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二十。”
     原: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现修订为:“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
传真、快递邮件、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
     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现修订为:“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
传真、快递邮件、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
     原:“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现修订为:“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原:“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现修订为:“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作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原:“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现修订为:“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原:“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现修订为:“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报刊上公告。”
     原:“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现修订为:“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本章程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原:“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现修订为:“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上述修订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