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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地控股: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6-04-26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

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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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任董事

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

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

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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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解

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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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

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包括: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

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

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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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

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

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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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

职行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

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职

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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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

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董事会秘书如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应参加上海证券交

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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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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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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