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绿地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 将上海翱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99.999%股权协议转让给鹰潭市 信银浩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 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事项,有助于盘活公司 存量资产,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和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陈晓漫、郑成良、华民、吴晓波、卢伯卿 二 O 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