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绿地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 有效期,是为了确保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的顺利推进,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2. 公司董事会严格依照规定审议相关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权限和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表决结果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晓漫、郑成良、华民、吴晓波、卢伯卿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