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8-04-24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7 年度,作为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密切关注行业和公司的发展动态,积极为
公司重大决策建言献策,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
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7 年度具体履职情况报
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陈晓漫:中国国籍,男,1954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
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公司独立董事。曾先后担任
复旦大学数学研究所副所长,复旦大学科技处处长,复旦大学校
长助理兼科技处处长,复旦大学副校长,复旦大学常务副校长等
职务。
郑成良:中国国籍,男,1955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公司独立董事。曾先后
担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法
官学院常务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宣传教育部部长,国家
法官学院院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
书记,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等职务。
华民:中国国籍,男,1950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现
任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公司独立董事。曾先后担任复
旦大学世界经济系主任、教授,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
教授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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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波:中国国籍,男,1968 年出生,本科学历。现为著
名财经作家,本公司独立董事。曾先后担任新华社浙江分社记者,
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访问学者等职务。
卢伯卿:美国国籍,男,1958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公会会员。现任本公司独
立董事。曾先后担任德勤全球中国服务小组联席主席,德勤中国
华东区主管合伙人、全国客户与市场战略部主管合伙人,德勤中
国首席执行官,德勤有限公司全球高管团队成员等职务。
我们均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
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大
姓名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会的次数
陈晓漫 7 7 0 0 否 3
郑成良 7 7 0 0 否 0
华民 7 7 0 0 否 1
吴晓波 7 7 0 0 否 0
卢伯卿 7 7 0 0 否 1
2、议案审议情况
报告期内,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我们均进行了深
入了解、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审慎地发表意见和建议,为董事
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中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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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成立了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
工作制度。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余委员会均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委员,并且独立董事占多数。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
工作,有效提升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其中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
三次,在公司年度审计、定期报告披露、外部审计机构评价及选
聘、半年度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三
次,对公司董事、高管候选人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
力和职业素养等方面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召开会议二次,对高管人员年终考核及薪酬方案提出了意见
和建议。
在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中,我们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经
验,分别从行业、财务、管理等角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切实发
挥了各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4、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了密切的
联系,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等,及时掌握公司经营的第一手资料。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地审
核,认为: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中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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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担保情况
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
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进行了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是
审慎的,对外担保风险是可控的,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和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3、资金占用情况
截止 2017 年末,公司无资金占用情况。
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与募集说明书保持一致。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报告期内,徐孙庆先生、全卓伟女士、杨勇先生被选举为公
司董事,陆新畬先生、茆君才先生、耿靖先生被聘任为公司执行
副总裁。我们对以上人选进行了资格审查,认为他们的提名、聘
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他们的教育
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任职位。
6、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高管团队 2016 年度业绩考评结果进
行了审核,同意依据考评结果相应发放 2016 年年终考核奖。
报告期内,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职级及不同职级的基本年薪
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各职级基本年薪的差距由等距级差变为递增
级差。我们认为,上述调整扩大了不同职级高管的薪酬差异,强
化了绩效挂钩弹性。
7、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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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发布了《2016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2017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发布了《2017 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上述公告及时传递了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
公司,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8、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遵循审计准则
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独立、客观、
公正地完成了审计工作,我们同意聘请其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
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9、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
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金分红比例高达 42.21%。上述
现金分红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未来发展
及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充分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10、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始终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
过对相关情况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股东均严格履行
了相关承诺。
11、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发布定期报告 4 份、临时公告 81 份。公
司对外信息披露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未发现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情况。
12、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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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认
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亦对公司财
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7 年,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勤勉
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推动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维护股东权
益做出了努力。2018 年,我们将再接再厉,依托独立董事的专
业性和独立性,继续督促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树立良好的
资本市场形象,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陈晓漫、郑成良、华民、吴晓波、卢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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