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绿地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向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 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 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陈晓漫、郑成良、华民、卢伯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