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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枫酒业:金枫酒业独立董事意见第5号(财务公司金融业务)2022-04-02  

                                                                      金枫酒业独立董事意见(2022)第 5 号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金枫酒业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2020年12月公司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前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
求,公司编制了《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
险持续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出具了《关于金枫酒业2021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
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我们对上
述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 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在 财 务 公 司 存 款 余 额 合 计
208,928,923.01元,其中金枫酒业128,899,991.23元,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
12,792,959.63元,无锡市振太酒业有限公司67,235,972.15元;未发生贷款及其他金
融业务。以上与公司提供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相符,与立信出具的
《专项说明》情况一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进行存
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
    2、公司对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进行了充分、客观评估,我们认为财务公司具
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能较好地控制风险,财务公司严格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资产
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贷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
控,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吴杰、夏晓平、罗小洁回避了对本项
                                              金枫酒业独立董事意见(2022)第 5 号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金枫酒业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2020年12月公司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前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
求,公司编制了《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
险持续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出具了《关于金枫酒业2021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
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我们对上
述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 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在 财 务 公 司 存 款 余 额 合 计
208,928,923.01元,其中金枫酒业128,899,991.23元,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
12,792,959.63元,无锡市振太酒业有限公司67,235,972.15元;未发生贷款及其他金
融业务。以上与公司提供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相符,与立信出具的
《专项说明》情况一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进行存
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
    2、公司对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进行了充分、客观评估,我们认为财务公司具
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能较好地控制风险,财务公司严格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资产
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贷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
控,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吴杰、夏晓平、罗小洁回避了对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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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金枫酒业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2020年12月公司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前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
求,公司编制了《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
险持续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出具了《关于金枫酒业2021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
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我们对上
述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 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在 财 务 公 司 存 款 余 额 合 计
208,928,923.01元,其中金枫酒业128,899,991.23元,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
12,792,959.63元,无锡市振太酒业有限公司67,235,972.15元;未发生贷款及其他金
融业务。以上与公司提供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相符,与立信出具的
《专项说明》情况一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进行存
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
    2、公司对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进行了充分、客观评估,我们认为财务公司具
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能较好地控制风险,财务公司严格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资产
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贷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
控,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吴杰、夏晓平、罗小洁回避了对本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