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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枫酒业:金枫酒业独立董事意见第10号2022-08-31  

                                                                   金枫酒业独立董事意见(2022)第 10 号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的独立意见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0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金枫酒业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
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2020年12月公司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
公司编制了《金枫酒业关于对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
告》。我们对上述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2022年6月30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合计156,360,028.00
元,其中金枫酒业110,978,719.21元,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5,530,223.59元,无锡
市振太酒业有限公司39,851,085.20元;未发生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公司在财务公司
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生因财务公司现金头寸不足而延迟付款的情况。以上
与公司提供的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相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
    2、公司对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进行了充分、客观评估,我们认为财务公司具有
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
较好地控制风险,财务公司严格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资产负债
比例符合该办法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贷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吴杰、邓春山、崔澦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
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金枫酒业独立董事意见(2022)第 10 号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的独立意见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0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金枫酒业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
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2020年12月公司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
公司编制了《金枫酒业关于对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
告》。我们对上述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2022年6月30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合计156,360,028.00
元,其中金枫酒业110,978,719.21元,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5,530,223.59元,无锡
市振太酒业有限公司39,851,085.20元;未发生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公司在财务公司
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生因财务公司现金头寸不足而延迟付款的情况。以上
与公司提供的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相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
    2、公司对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进行了充分、客观评估,我们认为财务公司具有
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
较好地控制风险,财务公司严格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资产负债
比例符合该办法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贷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吴杰、邓春山、崔澦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
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金枫酒业独立董事意见(2022)第 10 号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的独立意见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0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金枫酒业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
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2020年12月公司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
公司编制了《金枫酒业关于对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
告》。我们对上述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2022年6月30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合计156,360,028.00
元,其中金枫酒业110,978,719.21元,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5,530,223.59元,无锡
市振太酒业有限公司39,851,085.20元;未发生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公司在财务公司
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生因财务公司现金头寸不足而延迟付款的情况。以上
与公司提供的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相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
    2、公司对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进行了充分、客观评估,我们认为财务公司具有
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
较好地控制风险,财务公司严格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资产负债
比例符合该办法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贷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吴杰、邓春山、崔澦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
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