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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枫酒业: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31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金枫酒业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
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1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
    (一)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
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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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
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相关信息。公司应积极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
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要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
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
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
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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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
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
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具
体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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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事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子
分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应当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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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以适当形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
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
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提供咨询、策划,协助公司处理相关事务,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及投资者说明会的筹备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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