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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氯碱化工:氯碱化工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0-21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案件编号:2021 光律见字 0007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潘轶、程安卿律师(以下简称“本律

师”) 就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

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

文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形式、召开日期(包括现场会

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和会议审议事项,

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下午在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 8 号青松城大酒店 4 楼香山厅如期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顾立立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人员

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73 人,代表

  股份 580,344,89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1854%。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和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现场会议由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现场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网络投票在会议公告通知的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并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