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董事会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关于受让上海奥仑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意向协议》的公告2015-09-24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证券代码:600621 编号:临 2015—026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授权
公司管理层签署《关于受让上海奥仑
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权受让价将在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后,根据评估基
准日上海奥仑实业有限公司的评估值确定。
●股权受让价确定后,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上午在上海市田林路 142 号 G 楼 6 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公司独立董事孙金云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
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魏嶷先生出席,并代为行使同意表决权;公司董事李
鑫先生、龙乔溪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分别委托董事徐民伟先生、曹
宇先生出席,并代为行使同意表决权。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毛辰先生主持。公司
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关于受让上海奥
仑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意向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一、交易概述
公司拟受让自然人朱世超和朱丽萍(以下简称“对方”或“甲方”)分别持
有的上海奥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仑公司”或“目标公司”)95%股权
和 5%股权。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对方签署《关于受让上海奥仑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意向协议》,并聘请法律、审计、评估等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待尽职调
查工作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受让价确定后,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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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此事项并公告。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朱世超和朱丽萍,分别持有奥仑公司 95%和 5%的股权。
三、交易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奥仑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229001457219
注册地址:青浦区新达路 1218 号 1 幢 2 层 B 区 203 室
法定代表人:朱世超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 亿元
经营范围:电工工具、机电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及设备、五
金工具、电器设备的销售,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
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计算机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建筑装潢材料,自有房屋租赁,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建
筑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奥仑公司股权结构为:自然人朱世超持股 95%,朱丽萍持股 5%。
奥仑公司于 2010 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内一幅工业用地
(以下简称“奥仑项目”)计 126,488.70 平方米,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
道 9638 号,地块西至宏茂公司、东至东大盈港、南至崧泽大道、北至北盈路。
目前已建成 4 幢建筑(1 号楼、2 号楼、1 号厂房、2 号厂房),其余用地待开发。
奥仑项目距离规划中 17 号线青浦站(预计 2017 年通车)约 2 公里,规划容积
率 0.8-2.0,项目产权证号:沪房地青字(2010)第 015886、沪房地青字
(2010)第 015887,使用期限:50 年,自 2010 年 12 月 30 日起至 2060 年 12
月 29 日。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奥仑公司总资产 34,919.13 万元,净资产
5,787.09 万元;2014 年度,奥仑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439.51 万元,净利润
-715.65 万元。
截止目前,奥仑公司总资产 36,524.68 万元,净资产 22,380.14 万元;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奥仑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175.46 万元,净利润-475.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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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朱世超、朱丽萍
乙方: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一)交易构成
1、本协议所涉交易由两部分构成:
(1)乙方为收购目标公司 100%股权而支付的股权交易对价,称为“股权
交易款”。乙方将按照甲方中朱世超、朱丽萍各自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分别
向朱世超、朱丽萍支付该股权交易款;
(2)甲、乙双方约定的,由乙方持有目标公司 100%股权后对外偿还的债
务(包括可能需要目标公司偿还的对外担保等或有债务)(下称“目标公司外
债”),具体以审计、评估后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准。
2、上述“股权交易款”和“目标公司外债”二者总和称为“交易总价”。
本协议各方在此初步确定的“交易总价”为不高于评估公司对目标公司评估值。
(二)初步交易安排
1、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足额担保且办妥相关登
记手续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亿元作为诚意金。甲方因未来可能
存在归还诚意金的情况而向乙方提供还款担保的措施包括:
(1)甲方安排关联方上海弘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乙方提供坐落于青
浦区朱家角镇新风路 288 弄、总面积约为 1,210.27 平方米的 10 套商铺作为抵
押物。此外,甲方同意在乙方收购目标公司 100%股权之日起二年内,将该等商
铺持续抵押给乙方,以保障乙方收购目标公司以后免受或有负债的风险。具体
抵押担保权利义务由各方签署《抵押担保合同》时约定;
(2)甲方将目标公司 100%股权全部质押给乙方。具体质押担保权利义务由
各方签署《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时约定。
2、在甲方将目标公司债权、债务清理至合理程度并经乙方认可后,乙方对
目标公司收购事宜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和评估工作。甲方承诺将全力配合乙
方对目标公司开展的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工作,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目标
公司相关情况。
3、甲、乙双方均同意力争在本协议签署后六个月内,达成并签署正式《股
权转让协议》。
(三)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不能进行的,自不可抗力发生之
日起本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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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乙方经过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后,最终决定不继续进行本次股权转
让事宜的,乙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之十
五日内(下称“终止日”),归还乙方已支付的诚意金,并按相应款项实际占
用天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相应利息。若甲方不能依约
归还乙方已付款项的,应自终止日的次日起,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日
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违约金。
3、在本协议生效后,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各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六个月内
不能达成并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甲方
应在乙方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之十五日内(下称“终止日”),归还乙方已支
付的诚意金,并按相应款项实际占用天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乙
方支付相应利息。若甲方不能依约归还乙方已付款项的,应自终止日的次日起,
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违约金。
4、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如甲、乙双方未能达成并签署正式《股权
转让协议》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应在本协议自动终止当日,归还乙方
已支付的诚意金,并按相应款项实际占用天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向乙方支付相应利息。若甲方不能依约归还乙方已付款项的,应自本协议自动
终止日的次日起,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违约金。
5、鉴于本协议乙方尽职调查所审核的目标公司资料均由甲方提供,甲方承
诺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是完整、真实的,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与事
实严重不符,造成乙方对目标公司估值产生较大偏差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退还已收款事宜,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
相应违约金。
五、交易的主要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奥仑公司 100%股权所对应的奥仑项目距离城区较近,具有交通
优势,地铁 17 号线贯通及崧泽高架道路的规划,将使得奥仑项目与虹桥枢纽、
国家会展中心的联系更加密切,受大虹桥区域辐射的影响,奥仑项目可承接市
区办公的外溢需求。若交易得以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公司项目储备的规模,为
公司的未来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交易的风险提示
由于目前尚未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本意向协议及其后续协议的履行存
在不确定性。 关于上述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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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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