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6-11-08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鑫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前向
独立董事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该等议案
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现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1、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与房地产开
发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置出至仪电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
公司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仅保留持有性房地产及其他业务资产,从而解决
了公司与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
与华鑫置业签署的《委托管理经营协议》,本次终止托管的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 本次控股股东终止履行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涉及
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