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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鑫股份:关于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2016-11-08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 2016-051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2016-2018 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号),明确对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股
份”或“公司”)股东权益的回报,进一步细化《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分红的条款,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特制定本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2016
-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红政策

   公司分红政策为:

   (一)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1、公司应保持分红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
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在中期或者年终进行现金分红。如公司因经营需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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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暂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
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
每股收益超过 0.1 元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每年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六)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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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二、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了经营发展实际及业务发展目标、股
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了目前及未来盈
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
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分红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意见。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
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及当
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
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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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流量状况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
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方案。

   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表决。公司接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
督。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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