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关于重新报出公司本次重太资产重组相关评估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2016-11-19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关于重新报出公司本次重太 资产重组相关评估报告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
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和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 ,上 海华鑫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
1、 根据上市公司于 ⒛16年 11月 8日 发布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 四次 会
议决议公告》,公 司拟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
重组。
2、 鉴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拟置出资产及拟注入 资产的评估结果 已按
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完成 了备案 ,本 次重组的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东洲评估”)对 拟 注入 资产所作的相关评估报告亦作了相应调整 ,
并 出具 了沪东洲资评报字⒓01q第 Og37凹 7号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拟重大 资
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报告》。
3、 本次对置出资产及注入 资产的评估结果 已取得上海市国资委各案 ,拟 注
入 资产的资产评估结果的调整不影 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置 出资产及注入 资产
的交易价格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4、 除业务关系外 ,本 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
对方、标的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亦 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 ,评 估机
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遵 循 了市
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 ,符 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
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评 估机构在评估过程 中
实施 了相应的评估程序 ,遵 循 了独立性、客观性 、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 ,运 用
了合规且符合 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 ,选 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 产
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 当,评 估结论合理,评 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
相关性一致。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 经上海市国资委各案
的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 日的评估价值为基础 ,由
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 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是公允的。
综上,我 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调 整后的评
的评估
估假设前提合理,评 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相关性一致,出 具的资产评估揖
结论合理 ,评 估定价公允。
(以 下无正文)
制委员会关于关于
(本 页无正文 ,系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
告 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重新报 出公 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评估报
委员签名 :
孙 金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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