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独立董事关于重新报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2016-11-19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重新报 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评估报告的
独 立意见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华鑫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 ,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
1、 根据上市公司于 ⒛ 16年 11月 8日 发布 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
(以
议决议公告》,公 司拟实施重大 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 ” “ ”
下简称 本次交易 或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
重组 。
2、 鉴于公司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拟置 出资产及拟注入 资产的评估结果 已按
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完成 了备案 ,本 次重组的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
“ ”
司 (以 下简称 东洲评估 )对 拟 注入资产所作的相关评估报告亦作 了相应调整 ,
并 出具 了沪东洲资评报 字⒓01刨 第 Os37"7号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拟重大资
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华鑫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报告》。
3、 本次对置 出资产及注入 资产的评估结果 已取得上海市国资委备案 ,拟 注
入 资产的资产评估 结果的调整 不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置出资产及注入 资产
的交易价格及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4、 除业务关系外 ,本 次交易聘请 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
对方 、标的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亦 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 益或冲突 ,评 估机
构具有独 立性 。评估报告 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遵 循 了市
场 通用的惯例或准则 ,符 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
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 范围与委托评估 的资产范围一致 ;评 估机构在评估过程 中
实施 了相应的评估程序 ,遵 循 了独 立性 、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 ,运 用
了合规 且符合 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 ,选 用的参照数据 、资料可靠 ;资 产
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 估结论合理,评 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
相关性一致:本 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 ,以 经上海市国资委备案
的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 日的评估价值为基础 ,由
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 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是公允的。
综上,我 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调 整后的评
估假设前提合理,评 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相关性一致,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
结论合理,评 估定价公允。
(以 下无正文 )
(本 页无正文,系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重新报 出公司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评估报告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2016年 J|月 J♀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