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7-03-20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
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及证监发
【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
查询核实,并就相关问题作出专项说明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查询核实:
根据 2016 年 8 月 22 日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青剑湖置业有限公司贷款
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与东亚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苏州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保证合
同》,公司为上述银行向苏州工业园区青剑湖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 2.6
亿元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截至 2016 年末, 该笔贷款实际发生额
为 13,842.14 万元,系用于苏州工业园区青剑湖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开
发的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北、亭隆街西联合生活广场项目的建设。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增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及其子公司
无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或有风险,无违规担保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有
关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