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下午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作为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上述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查阅俞洋先生、胡之奎先生、赵恒先生、田明先生的履历,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之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胡之奎先生 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3、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俞洋先生、胡之奎先生、赵 恒先生、田明先生勤勉务实,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水平,能胜任所聘 职务的要求。 因此,同意《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