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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鑫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5-23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 2017-034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仪电
(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530 号)文批准,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向上海
仪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非公开发行 120,000,000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1,272,000,000.00 元,扣除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生的承销费用及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 11,716,000.00 元,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收到配套募集资金余额为 1,260,284,000.00 元。公司在扣除非公开发行股
票而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及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 120,000 元后,将募集资金净额
1,260,164,000.00 元全部用于补充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并于 2017 年 5 月 9 日出具了众会字(2017)第 458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公司(以下
简称“甲方”)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华山路支
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
了《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            金额(元)          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
                                                                     补充华鑫证
上海华鑫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31685803001870172   1,260,284,000.00   券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上海市华山路
                                                                     公司资本金
                   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相关费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王牌(身份证号:310104198606083614)、
蒋华琳(身份证号:360102198909024829)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甲方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
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通知丙方。乙方对闲置的募集资金的
现金管理无监管义务。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