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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鑫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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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股份”)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下午在上海市宛平南路

8 号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华

鑫股份聘请委派李俊律师、龚嘉驰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络投票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华鑫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华鑫股份董事会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大会类型和届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

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

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

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华鑫股份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华鑫股份现

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华鑫股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发布,华鑫股份发出会议通知

的时间、方式及会议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蔡小庆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6 人,代表股份

649,771,026 股,占华鑫股份总股本的 61.2472%。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华鑫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华鑫股份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

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华鑫股份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华鑫股份

股东除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在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上,华鑫股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

股东提供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和互联网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

使表决权。华鑫股份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华鑫股份董事会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4、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基于上述,并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

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华鑫股份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参加华鑫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2 人,代表股份

651,670,887 股,占华鑫股份总股份的 61.4263%。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与网
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关

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关于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

案》。



    其中,《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七、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

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