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3-30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 2018-007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 2017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
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损益、总资产、净资产无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鉴于:
1、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2、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3、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变更的要求,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018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公司董事会
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相关规定,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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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
中,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
列报。2017 年度本公司持续经营净利润减少 1,102,525.28 元,终止经营净利润
增加 1,102,525.28 元;2016 年度本公司持续经营净利润减少 2,985,213.82 元,
终止经营净利润增加 2,985,213.82 元。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与企业日常
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
用;将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继续列报于营业外收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
准则施行日(2017 年 6 月 12 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会计准则进行
调整。2017 年度本公司调增其他收益 2,291,666.65 元,调减营业外收入
2,291,666.65 元。
3、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将营
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中处置非流动资产损益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科目,非流动
资产毁损报废损失仍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示,对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
法,对 2017 年比较财务报表进行重新表述。因此,公司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
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本期利
润表中营业外收入调减 4,534,524.78 元、营业外支出调减 606,716.18 元、资产
处置收益调增 3,927,808.60 元;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2016 年度营业外收入
调减 571,066.85 元、营业外支出调减 970,662.25 元、资产处置收益调增
-399,595.40 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
总资产、净资产无重大影响。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
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
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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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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