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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鑫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管理制度(2018年修订)2018-03-30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指引》的规定,以及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公司信
息披露,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2、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会议
决议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事项公告、澄清公
告、风险提示公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3 、公司发行新股、配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
    4、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政府有关部门递交的文件材料(请示、报告、
报表等);
    5 、公司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宣传性文字中涉及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或经济数据
的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指定网站为:
http://www.sse.com.cn 。若有必要时公司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内另
行择定其他报刊或网站作为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
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


                                     1
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
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本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
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公司各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董事会工作职责
    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4、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
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
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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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1、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2、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
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
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经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
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3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3、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
补充公告。
    4、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5、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6、上述 1-5 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7、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执行。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4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8、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
    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计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
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
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
    1、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5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3、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5、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 1 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6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对公司重大财务、投资项目、资产重组等涉及临时报
告中所称重大事件信息,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
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
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就任该子公司董事的
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
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
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由其共
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本部各部门、
子公司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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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事会秘书在规定时间内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公司按照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规定,通过上交所信
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交所网站及其他执行媒
体进行信息披露。上交所通过发布《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等形式,对直通车公
告的范围作出规定。
    属于规定范围的直通车公告,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
车公告范围的,公司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
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
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二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秘书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3、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沟通、汇报信息及披
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8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要确保重大信息第
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
   2、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
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
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
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3、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
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
专卷存档保管。
   第三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


                                      9
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而尚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按照本制度第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
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于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交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自行审慎判断后,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
监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并办理
具体业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交所《股

                                     10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
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
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2)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5)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五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
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制度第      条的规定
予以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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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规则》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监督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2018 年 3
月 28 日)起实施生效。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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