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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鑫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3-29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 2019-007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损益、总资产、净资产无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鉴于:
    1、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
式进行修订;
    2、财政部于 2017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
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
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企业会计政策变更情况,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原会计报表列报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1
[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
    上述关于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及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均依据财政
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新金融工具准则的
会计政策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9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公司董事
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8]15 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
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资产负债表主要是归并原有项目: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
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
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
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
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2、利润表主要是分拆项目,并对部分项目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同时简化
部分项目的表述: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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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2)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将公司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款放入“其他收益”项目。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
    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
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
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
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
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公司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
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不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新旧准则转换累计
影响结果仅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执行上述新准则预计不会
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自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
具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披露。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损益、总资产、净资产无重大影响。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
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3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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