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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鑫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9-08-23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 2019-037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
            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
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鑫证券”)为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华鑫证券作为“鑫南 5 号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南 5 号”)通道管理人,仅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
“鑫南 5 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担保人郭鸿宝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
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与华鑫证券及上市公司无关。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就与宁波
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鸿宝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
涉及诉讼的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
一审审理已终结。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
书》((2018)沪民初 70 号),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回购交易金额人民币 700,000,000 元;
    (二)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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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其中自 2018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止的利息,以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 700,000,000 元
为基数,按年利率 6.6%标准以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
违约金,以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 7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日万分之五标
准计算;
    (三)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350,000 元及保险费人
民币 700,000 元;
    (四)若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履行上述付款义
务,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上述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与被告宁波坚瑞
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商,以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质押的“坚瑞沃能”(证券代码为 300116)205,720,508 股股票及相应孳
息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
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续
清偿;
    (五)被告郭鸿宝对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第
(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鸿宝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六)驳回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830,783.33 元(已预缴人民币 3,830,783.33 元)、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合计人民币 3,835,783.33 元,由原告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承担人民币 35,783.33 元,由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被告郭鸿宝共同承担人民币 3,800,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华鑫证券作为“鑫南 5 号”的通道管理人,按照约定,在合法合规范围内,
仅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鑫南 5 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宁波
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人郭鸿宝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
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与华鑫证券及上市公司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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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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